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四川思路特科技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思路特科技中心
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目路77号10栋2单元7楼708号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福建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情况反映,称在其委托福建顺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全省智慧禁毒项目(项目编号:[3500]FJSH[GK]2022015,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3中,四川思路特科技中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四川思路特科技中心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3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即人民币61740元(人民币8820000元的千分之七);
二、将四川思路特科技中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5月17日